(1)监测点周围50m范围内不能有污染源。
 (2)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3)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4)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5)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信息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6)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7)对于手工间歇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为1.5m—15m;对于自动监测采样,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为3—15m;对于道路交通的污染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为2—5m。
 (8)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m以上,无法按满足手工间歇采样和自动监测采样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m内选取。
 (9)在建筑物上安装采样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m。
 (10)当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样,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m。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m。
 (11)对于空气质量监测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物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与道路边缘之间间隔应按规定要求测定。
 (12)污染监测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测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得超过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