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按照企业自评、属地确认、市局亮牌、三级公开的原则,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办法》提出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采用办法及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政策。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5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

  评为绿色和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等。

  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其他行政许可及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事项。